本报北京5月6日讯 记者万荃报道 为支持守法合规企业开展正常经营活动,防范外汇收支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通知》要求,加强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除政策性银行外,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计算公式为:各银行当月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上月末境内外汇贷款余额-上月末外汇存款余额×参考贷存比)×国际收支调节系数。其中,中资银行的参考贷存比为75%,外资银行的参考贷存比为100%,国际收支调节系数为0.25;境内外汇贷款余额、外汇存款余额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信贷收支月报》中的数据计算,境内外汇贷款不含境外筹资转贷款。
外汇贷存比超过参考贷存比的银行,应在每月初的10个工作日内(初次实施应于2013年6月底前)将综合头寸调整至下限以上;银行综合头寸下限调整后,其上限随之上调相同额度。外汇贷存比低于参考贷存比的银行,原有的头寸限额保持不变,但应把握外汇贷款的合理增长,防止外汇贷存比过度波动。
《通知》要求,加强对进出口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分类管理。外汇局应及时对资金流与货物流严重不匹配或流入量较大的企业发送风险提示函,要求其在10个工作日内说明情况。企业未及时说明情况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并作出合理解释的,外汇局应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等规定,将其列为B类企业,实施严格监管。此类企业列入B类后,符合相关指标连续3个月正常等条件的,外汇局将其恢复为A类。